发布日期:2025-07-29 11:14 点击次数:171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
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
深入开展
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下)
案例六
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案情
2025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16.25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外地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查阅当事人的仓库、查看其开售的网店平台资料信息,发现当事人涉嫌将电子石英表冒充机械表销售,欺诈消费者,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110只电子石英表并在百度优选店铺销售。上述手表在石英机芯上加装了可摆动摆舵的机械机芯装饰盖,完全遮盖石英机芯,且后盖采用机械手表常用的半透明后盖,从外观及整体构成来看为全自动机械手表。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电子石英表货值为31068.25元,违法所得8616.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有力地打击了手表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良好效果。
案例七
广州某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案情
2025年4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向其客户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为HRB400Eφ25mmx9000mm,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9-06,炉号:23211216)经抽样检测,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热轧带肋钢筋货值金额为77038.39元,违法所得为325.0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会危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对促进建材行业质量提升、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八
某机械(广州)有限公司
从事特种承压设备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5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机械(广州)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承压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车间侧1台储气罐处于使用状态。经查明,当事人自2003年5月以来,投入使用该储气罐(属1类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03年4月。截至2023年6月,该设备使用已达20年,且继续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现行有效定期检验报告,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另该设备曾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办理过停用手续,当事人同样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严格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九
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从事标准化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5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生粉、使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6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多批次生粉(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7月8日)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生粉货值金额合计3600元,违法所得为144元。此外,当事人在涉案商品上未经核准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仅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生产行为,还强化了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与质量控制,从源头上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
案例十
广州某健康管理中心生产、销售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
2024年1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健康管理中心生产、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2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制售的“Yso Majic”咖啡固体饮料等34种减肥产品,经广州质检院检验,全部检出西布曲明成分,部分检出酚酞成分。西布曲明及酚酞均不属于原料药、亦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或酚酞等成分,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点评
西布曲明属于我国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该案件的查处,有力警示了美容美体商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十一
某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从事特种机电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5年1月7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从事特种机电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4年3月18日,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某小区电梯发生对重架与轿厢碰撞事件,碰撞后出现轿厢晃动,电梯小幅度下滑后停止运行,1名乘客被困轿厢内。2024年7月,广州特检院对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另一小区2台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抽查,监督抽查报告显示,2台电梯均存在缓冲器试验不合格及钢丝绳锈蚀的严重隐患。当事人对监督抽查情况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维保单位严格履行技术保障责任,切实筑牢电梯安全技术防线。
上一篇:俱乐部世界杯: Joao Neves的失控时刻与切尔西的夺冠传奇
下一篇:漫威确认: 月光骑士即将回归, 但第二季彻底没戏了?
